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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越来越注重保护自身的财产性权利。经济飞速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推动了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良好发展,然而,行为保全制度却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尤其是在不作为行为保全方面,学理研究和法律规制十分匮乏。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又不得不面对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不作为行为保全方面的程序完善工作,使权利人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继续。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长期以来的缺失。不过,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在法条上只是被一带而过,并无具体程序设置,仍处于初创阶段。为了当事人权利能够得到更加及时和全面的临时救济,有必要对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分析其自身特点和立法现状,理性审慎地思考我国应该如何进行借鉴和学习,以促进不作为行为保全程序的完善和健全。理论上,依照保全的客体即行为内容进行划分,行为保全可分为作为行为保全和不作为行为保全。本文主要针对的是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因为相较于作为行为保全,拥有着自身特点和价值的不作为行为保全却更易被忽视。不作为行为保全和作为行为保全有着明显区别。如果对二者的本质区别把握不准,混为一谈、笼统研究,这并不会推动我国保全制度的改进完善,反而会使与保全相关的学理研究和立法工作陷入更困难的境地。这也是完善不作为行为保全诉讼程序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在对不作为行为保全的特点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认清我国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行为保全方面有所突破,但在欣喜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规制尚显稚嫩,不作为行为保全只是在法条中被一带而过。行为保全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被一并规定,行为保全的地位和价值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彰显。而有关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只能在部门法中寻得踪迹,如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诉前停止侵权禁令制度、海事法中的海事禁止性强制令、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等。此外,有关不作为行为保全的学术研究成果甚少。这使得法官在裁定不作为行为保全时更加不知所措,导致不作为行为保全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率极低。如此消极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只会致使我国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发展停滞不前。只有在分析不作为行为保全的特点和立法现状之后,我们才能发现我国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学理研究和法律规制远远不够。放眼域外,两大法系的不作为行为保全相关制度已相当完善,各有所长。然而,不可否认,目前两大法系正在互相借鉴和学习。我国在完善不作为行为保全诉讼程序的过程中不能忽略这样的良性互动,可以在两大法系互动的基础上进行互补性借鉴,取其精华,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实现司法改革的稳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