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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应的观念和意识作为基础,任何制度体系的变革都是很困难的。税收法律观念在我国税收的法治化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依法行政、纳税人遵循、税收主体间关系等方面都具有思想指导意义。研究税收法律观念对于税法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当前税收观念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构建新的税收法律观念势在必行。本论文对构建税收债权债务法律观进行了研究,利用税收债权债务法律观形成新的税收法律观。税收债权债务观是因税收具有契约之债的性质,具有债权债务的特性,内含着权利义务的对称性。本论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中国当前的税收环境及其成因并进行了剖析。这些年来,中国的税收环境一直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纳税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甚或没有纳税意识,偷逃税现象严重。二是各级政府部门。面对调整了的新的税收收入机制以及关于税收的新的解释,由于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人们做出的反应并未如所期望的那样跟上形势变化的步伐,应尽义务说也不能解决,致使征纳双方都产生了问题,造成税收实践中的问题屡屡出现。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充分保障,这是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人治”的法律观;二是国家本位主义;三是过于发达的公法文化和欠发达的私法文化所形成的强烈反差; 四是“无讼”的价值取向。在当前的税收观念中我们总是将税务部门的行为同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区别开来,将前者称为征税人,将后者称为用税人,从而对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察,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在税收观念上界定的模糊,是这些年来阻滞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营造进程的关键所在。本论文的第二章主要论述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建立税收债权债务法律观,并以此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该部分首先论述<WP=47>了建立税收债权债务法律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税收债权债务观是以契约为支点,可弥补当前税务行政之欠缺;而后对建立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宪法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对当前税收的定义进行了评析,认为其未从税法学的角度进行界定,未能揭示税收的法律本质特性。本文利用社会契约论对税收的宪法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宪法契约创立了初始的原则化的税收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典型的平等有偿性质,故而宪法视阈中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提出了将民法之债引入税法。税收法律关系能否适用债法制度,其关键在于考察在相关事项中是否具备相同性或类似性,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是否相当,制度的引进是否将会造成税法内部体系的矛盾与冲突。依当前民法学界的通说,债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请求权和对人权,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国家的征税权是为对人权和请求权。税收法律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性质基本相同。债法制度中关于债权行使、给付受领、债权变更、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收法律关系均可有所适用。但将税收视为债,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直接运用民法上的债的制度,否则,不仅税法将成为民法的附庸,对纳税人权利也会造成极大的侵害。 就债法制度的引入中,可有“准用”和“类推适用”两种方式。关于准用,税法中亦有明文规定。基于税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的考量,在税法中类推适用是不应被采用的。税收法律关系适用债法制度时,税法同时还应对税收成立要件、时间等法律原因以及税收之债与民法之债受公法理念、价值修正的法律效果予以单独的规定。第三章主要论述税收债权债务法律观与中国法治现代化。根据以上的论述对税收法律关系首先下一个严格的定义,并对其中包含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分析,论证了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均体现着契约精神。从而依法治税进行重新理解,应当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主要对税收法定主义中内含的税收债权债务观进行阐述。今欲行依法治税破解税收征管难题,必须以重构之<WP=48>税收法律意识为观念基础;否则,依法治税仍然只会是"空中楼阁"。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的主体只有在思维方式上予以改变才能使当前的征管实践难题得到根本的解决。也就是说应从税收契约观视角去解决税收难题。因为实在税法既存价值观念的税收法律意识的存在误区,所以税收契约观来重构人们的税收法律意识。首先,要以税收(法律)意识来统领征税(法律)意识和纳税(法律)意识。其次,是回复法治之本意在依法治税中的“依法治(税)权,依法治(税)吏”的真正含义。再次,是要开始培养征税主体之征税意识和重新培养纳税主体之纳税意识。最后,要明确征税意识和纳税意识二者之间不可割裂、协调一致的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对应和必然结果。我们应当以从整体上重构税法主体的税收法律意识为主,同时辅之以对税法实践中具体的、单个的税法主体的税收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修正。如此这般,才能为我国的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思想条件和观念基础。本文对确立税收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