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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保证和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可持续增长、维护社会安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家庭规模小型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与新中国发展相伴而生的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主导下,由其决定的以城市为核心社会保障体系,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置于极其次要的地位,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换取城市经济发展的。虽说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历史的原因、经济基础薄弱的原因以及城乡差别等,但是,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责任地位的缺失是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最主要原因。
在我国,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承载着占人口最高比例的农民的生存问题,土地制度也反映并决定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性质和方向。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具有一种社会保障功能。然而,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人口外流增加,农村家庭结构核心化、小型化,大大地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功能,农民传统的保障形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而农业作为一项弱势产业,它既面临着自然风险、又面临着市场风险,土地的收益已经很难承担起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实践证明,当今农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薄弱环节,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有着法理的必然性和时代的紧迫性。同时,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也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强制性作为制度实施的基本保障。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国家政策上的导向,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农民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运行脱离轨道。
当前,我国应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借鉴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经验,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土地保障为基础,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分阶段、分层次、逐步推进的适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模式,本着社会保障是国家和政府“首位责任”的理念,根据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现实状况的特殊性,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出发,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纯粹务农农民、失地农民和城市农民工三种主要人群的现状,以“土地保障”为突破口,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制定出一套农村与城市相互衔接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式下,政府应抓住时机,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在农村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通过以“土地换保障”的方式,实施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实现农村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经过15—20年的过渡阶段,逐步形成我国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