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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在于构建起体系合理、内容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而现阶段海洋生态补偿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立法不足。立法视角下的海洋生态补偿,是国家调节海洋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通过对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发现目前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明确规定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地方区域性立法严重不足;二是法律规定内容不完善,缺少对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尚未建立实用的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标准和评估方法缺乏,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对理论研究的分析,立足现有立法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海洋生补偿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模式,坚持公平性、平衡性和安全性三原则,选择修订完善综合性立法和制定相关下位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制定完善综合性立法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海洋生态补偿地方区域性立法实践,实现一般性立法与特殊性立法的有机结合。除完善立法体系外,还应明确规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使之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互补充,此外还要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方式、标准和评估方法、资金来源等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探索解决海洋生态补偿立法面临的关键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