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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港口码头的兴建、沿海旅游事业的发展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全国沿海城市“征海”现象越来越多,海域使用权的因公益提前收回及补偿问题正越来越突出的摆在我们面前。2002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但该法律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及补偿仅在第三十条中进行了较原则性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及补偿方面的规定也比较少。所以,本文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突出问题,以个案分析与理论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性质、限制及补偿机制等问题展开研究。 本文首先在对海域使用权及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分析的基础上,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展开探讨。批驳了将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定性为行政许可撤回行为的观点,在对国内外征收征用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将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定性为是一种公益征收,从而为后面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及补偿机制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接下来,笔者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问题展开了论述,通过对渔民失海后生产生活状况的再现,指出了我国现有征海补偿机制的不健全,并尝试着建立一个以支付补偿金为主要方式,以异地搬迁、社会保障安置、其他政策性安置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征海补偿机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及补偿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