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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通常可以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政府;第二部门——企业;第三部门即不属于政府、企业的团体和组织力量。从这一社会结构的划分来看,民间力量的外延包括第一部门以外的第二部门和第三部门,民间力量内涵的核心应界定为民间组织,他们是民间力量的典型代表。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控制方面与计划经济体制应具有某种共性,那就是也要培养一种中介机制,以团结社会成员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民间力量的逐渐成熟带动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以弥补单位制解体后对社会成员控制的不足,从而创造一种主动式的社会稳定。它是建立在对社会成员彼此之间亲近感,以及对社区共同生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基础上的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社区建设的深入,中国民间组织呈现“爆发式”的增长。这一现象标志着我国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力量的崛起,市民社会正在逐渐生成,我国社会正朝着多极化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多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由此推动了社会领域的改革,就是需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造成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机制与各类民间组织,更多地依靠民间力量来缓解社会矛盾,发展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这场自下而上的运动在政府领域也推动了我国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变——社会治理理论的形成。“社会治理指的是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或体制。社会治理在理论上被看作政府的部分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即还政于民的过程。在实践上,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上的创新。”相应的,这一理论又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主体思想观念的转变。包括政府的行政管理以及市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实行自治管理的过程。社会公共安全治理领域所体现的特征性变化包括几个方面:1.从政府部门的角度看,从治安管理转向治安治理。2.从社区民众的角度看,从被动面对转向主动应对。3.从社区单位的角度看,从各负其责转向内外结合。
本文在比较研究方面,介绍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前苏联和波兰等国民间力量参与犯罪预防制度;同时,对我国古代及近现代民间力量参与犯罪预防情况进行了总结。然后从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犯罪预防的思想基础、组织形式、保障机制以及与政府(警察)部门的关系几个方面对国内外这一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基于我国社会治安防控的基本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本文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犯罪预防领域提出了“合作互助”模式,它是指以政府治安行政管理为主导,民间力量治安自治为主体,在社区犯罪预防工作中,通过结构上的条块结合、纵横交错,达到功能上的协调参与、资源共享,从而创造一种职能分工,优势互补,共同创建平安社区的社区犯罪预防模式。社区犯罪预防必须由政府、市场主体、民间力量三方共同参与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一模式有三项特征:1.主体的差异性,2.手段的互补性,3.效果的一致性。
实践中,民间力量与其他社区犯罪预防主体如何实现“合作与互助”,这是对模式研究的进一步延伸,本文关于我国民间力量参与城市社区犯罪预防实践的研究框架采用“1+3+1”的形式,即党的领导+(政府+市场+民间力量)+法治。1.加强党的领导是前提。2.综合政府、市场、民间力量的协调参与是关键。3.坚持依法治理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