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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后期,西方的近代新闻法制思想传入中国,为中国开明的知识分子所接受与传播,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形成了近代中国新闻出版理论。为争取新闻自由及保护新闻出版业,开明的知识分子呼吁清政府能早日颁布报律。从报业发展史来看,中国在“戊戌变法”之后迎来了两次办报高潮,为报律的颁布打下了物质基础。同时,晚清报业的迅猛发展也使得清政府的统治岌岌可危,晚清政府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逐步开始向西方学习,制定报律被提上日程。近代新闻法制思想影响下所制定的《大清报律》已具备现代新闻法制的要求。在报刊创办方面,明确了创办者应该具备的资格和所应当履行的程序;报刊出版管理方面,对于出版人员的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且明确了新闻检查的办法以及报道失实该如何更正;禁载事项方面,明确何种事项是不得刊载的。除此之外,《大清报律》在保护隐私权和著作权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结合《大清报律》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大清报律》有着自身的特点。即无论是在出版管理、政治性的禁载事项方面的规定,还是在处罚的规定方面都比较宽松;且其已经构建起轻重有序、层次分明的惩罚体系,缩小了刑律的使用范围,民事化色彩更为突出;《大清报律》从多方面入手规范媒介行为,防止新闻自由被滥用;在与同时期的日本《新闻纸法》进行比较之后,可以看出《大清报律》所体现的新闻自由与国际新闻法同步。《大清报律》作为中国第一部新闻法,它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是它的颁布完善了清末新闻法制体系;其次它扩展了新闻自由的范围,即明确了创办资格和创办手续,使得创办报刊有法可依;鼓励和支持新闻记者的新闻采写;明文规定按律呈报者,可享有邮费的优惠的政策;合理的规范新闻报道评论。同时,《大清报律》的颁布实施还使报刊的合法地位得以确定,为报刊报道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护,从而促使报业发展的再次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