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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的压载水是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最常见途径之一,当船舶从一个港口运送货物到另一个港口,并提取当地的水作为压舱物时,它们在不知不觉中运输着外来物种。一旦外来物种入侵一个新的环境,会给当地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害。《压载水公约》旨在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预防、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公约已于2019年1月22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文章从船舶压载水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入手,表明我国加入《压载水公约》具有重大的意义。结合我国船舶压载水的立法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实施《压载水公约》所存在的法律困境。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法律体系、基本制度、监管执法体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同时,通过对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的有关外国立法进行讨论和研究,从中得到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提出对完善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推动《压载水公约》在我国的全面实施。除引言、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关于船舶压载水和《压载水公约》的概述,介绍了船舶压载水的特点以及其所引发的外来生物入侵对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带来的损害。从船旗国监管和港口国监控这两个方面介绍《压载水公约》的主要内容,探讨加入公约对我国产生的积极影响。第二章针对我国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的法律体系问题,发现当前我国压载水控制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性不足、《压载水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立法层级低、公约纳入方式不明确。在比较研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有关立法之后,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构建完整的压载水控制和管理法律体系:第一,修订现行立法与专项立法相结合:第二,将压载水控制和管理单行法定位于行政法规这一层级;第三,明确《压载水公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第三章研究了我国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的基本制度问题,我国目前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立法上比较落后,与《压载水公约》的要求存在一定脱轨,包括上位法缺乏防治压载水引发外来生物入侵的内容、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审查制度不健全、检验和发证制度缺失,以及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备。因此,文章建议在压载水控制和管理的上位法中加入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内容,并构建完备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审查制度、检验和发证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第四章针对我国分散型的船舶压载水监管执法体制,认为当前我国实施《压载水公约》在监管执法体制方面,存在主管机关不明确,以及相关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合作这两方面的问题。这容易激化管理部门间矛盾,造成管理权力运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公约在我国得到很好的实施。文章建议通过法律规定明确授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为公约实施的主管机关,其他机关在其各自领域配合管理,并且以立法形式在船舶压载水监管方面成立行政机关间的协作组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