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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作为协调各个国家之间税收的重要规范,在消除双重征税、跨境税收纠纷和偷逃税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税收问题上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沿线国家政治环境的稳定性有很大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与历史文化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因而面对复杂多变的税收问题时,双边税收协定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难以适应当下复杂多变的投资环境中涌现的新的税收问题。因此,如何突破以往税收协定在解决当下问题时所暴露出的法律局限性,以适应我国与沿线国家发展的新形势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之下,文章对“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现已完成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研究分析,开篇首先对我国与沿线国家双边税收协定的历史沿袭、现实状况进行介绍,对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非歧视待遇条款、协商程序条款以及情报交换条款在内的主要条款内容进行概述,并分析在我国对外经济角色的转变、贸易往来形式的互联网化以及跨境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的原因推动下现有税收协定中存在的窠臼与不足逐渐显现,进而以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切入点,提出包括明确“一带一路”合伙企业居民身份认定标准、设置“一带一路”跨境虚拟常设机构确定准则以及引入“一带一路”强制仲裁条款解决税收争议在内的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完善建议。最后,将研究视角转向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结合“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特点,构想出“一带一路”倡议下税收协定的发展思路,包括学习借鉴如中美及中法税收协定、欧盟税收合作等成功的税收协定实践以及在BEPS多边公约与CRS的大背景下,将国际税收最新成果融入“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在此之下,不仅能够更好地解决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税收问题,促进“一带一路”倡议更好更持久地发展,又能够使我国在签订和修改国际税收协定中积累经验并为他国提供借鉴,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税收协定朝着更远更大的目标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