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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是相对于正向假冒而言的,是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撤换或去其合法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破坏了他人商品与商标的不可分离性,造成了商标区别功能的丧失;利用他人商品来建立自己商誉,违背了基本的公平理念,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来源作了虚假表示,错误地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本文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产生和危害性、法律性质、行为认定、法律责任等入手,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完善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思考。 随着《商标法》的修订,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制,结束了反向假冒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争论,再过多对其性质进行争论已无实际意义。但该规定过于原则,未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细化的规制。故本文着重分析了反向假冒行为的构成条件,通过理清反向假冒与相关行为的区别与联系,对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提出可供操作的方法;参考各国立法与TRIPS协议等有关国际条约,应对我国商标法对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通过对“撤换”与“去除”以及“投入市场”的正确理解,完善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扩大禁止反向假冒的保护范围,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纳入禁止反向假冒的保护范围;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加重反向假冒行为人的侵权成本;确立惩罚性赔偿金,完善反向假冒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