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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迅猛发展,全方位、多角度冲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人们的生活。民事诉讼类型、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也都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诸如环境污染、药物损害、产品质量等技术含量高的案件日益增加。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法官通常无法运用一般常识做出判断,不得不借助于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此,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的是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适用鉴定人制度,我国则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确立了鉴定制度。但是,鉴定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足。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中提出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该条款在民事诉讼中原有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改写了由鉴定结论一统天下的局面。这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创新。然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比较简陋,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仍未予以确认。因此,第61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审判工作的要求。审判实践中暴露出现行专家辅助人在诉讼地位、专家资格、职能、庭审质证、审查与采信等方面存在漏洞。针对上述漏洞,为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效率,本文认为,应当将现有的鉴定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为此,本文在比较和借鉴两大法系专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立法精神,认为应当区别专家辅助人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他不是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在我国的简单复制,是与鉴定人共同组成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他只是诉讼中的辅助人。同时应当扩大专家辅助人的功能,补充其“准鉴定人”的作用。在整体架构上,本文首先从专家和专家意见概念着手,引出了英美法系认识观上的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认识观上的鉴定人,我国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的专家意见制度,并分别简要地分析了他们的性质;其次,考察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与我国专家辅助人的异同点,同时对专家辅助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再次,论证了专家辅助人确立的意义,简要归纳专家辅助人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重点论述了在原有鉴定制度的基础上确立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明确专家辅助人在“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制度中的地位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的具体设计,从专家辅助人的职能、专家的资格、参与诉讼的程序和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审查与采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