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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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具有客观性、明确性,因而被古今中外的刑法作为衡量犯罪危害性大小的标尺。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数目、数量为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在数额犯的研究中,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数目、数量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分别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论文通过对以上学说的评析,认为数额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而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对犯罪构成的阐释是研究任何类型犯罪都不可能回避的问题,数额犯未遂形态的研究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未遂理论,可将数额犯未遂成立要件的特点概括为三点:首先,数额犯未遂“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规定的数额犯罪,且该行为具有达到刑法规定数额的危险;其次,数额犯未遂“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最后,数额犯未遂“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并且能够阻止犯罪行为达到刑法规定数额的一切主观和客观因素。最终各种刑法理论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归责的问题。对数额犯的未遂而言,所要解决的就是数额犯未遂形态的认定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来说,论文认为数额犯未遂的着手应以行为人已经实施主观方面数额和客观方面数额相统一为认定标准,数额犯未遂的未得逞应以未齐备数额犯的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以及意志以外的原因应以违背行为人意志并足以阻止实现犯罪数额为认定标准。从司法实践来说,由于数额犯各具体罪名纷繁复杂和数额社会危害性标尺的不断变化,论文以诈骗罪为例对数额犯未遂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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