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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后,依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的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海上保险事故责任方即第三人责任的请求权。1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通过代位求偿,既使得保险人在赔付后通过代位求偿权从引起损害的第三人追偿,从而使致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同时也避免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保险赔偿后,再次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不当得利,维护公平正义。对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在学界有着广泛争议,也对实际行使该项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第一章将首先从英国法下对代位求偿权性质认定之沿革进行探讨,尤其对目前英国法下对代位求偿权性质的通说即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合同默示条款产生的,分析其优劣以及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本文第二章在讨论英国法下相关学说之后,将对大陆法系下对代位求偿权的性质的三种主要学说进行介绍,并在第三章对“债权转移说”进行深入分析。代位求偿权的三种主要学说分别为:债权拟制说、赔偿请求权说、债权转移说。在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将紧接第二章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主流学说“债权转移说”进行着重阐述,对于学界一些观点进行分析,分析债权转移说的优劣之处。在本文的第四章,笔者将结合上述分析以及我国法律中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对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进行思考,并得出结论: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应采“债权转移说”。但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应进一步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认定为一种期待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