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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发展之客观诉求和各国国内公共服务领域的巨大需求为各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外源动力。借此契机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得以快速发展,并在公共服务领域成效显著。面对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要想践行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之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之宏伟目标,应引导作为“第三部门”的非营利组织力量介入并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之功能。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起步较晚,成长环境欠佳,故而不可避免的存在“先天不足,后天困难”之弊。因此,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服务过程中往往面临自身力量不足、积极性不高等现实困境。作为转移支付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税法之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对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至关重要。因此,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困境之解决有赖于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予以回应。然而,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税收激励机制依旧存在诸多缺陷。鉴于此,为更好的通过税收激励机制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我们有必要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税收激励机制进行认真研究。本文在理论联系实际基础上,通过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运用税收法律的基本原理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税收激励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之现实依据。分析指出在目前农村公共服务领域面临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引领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讲述了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享有税收优惠之理论依据。该部分首先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讲述了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基本形式;然后分析了非营利组织享有税收优惠的理论依据,并进一步分析了农村非营利组织享有特殊税收优惠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税收激励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主要包括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针对社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部分通过上述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之梳理,从中找出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税收激励机制之缺陷。具言之,主要包括税收法定主义缺失、优惠政策零散缺乏统一导向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捐赠的优惠力度不够、税收监管不足等等。第五部分在比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相关政策之后,结合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税收激励机制存在的上述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应在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基础上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体系。然后有针对性的扩大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所涉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捐赠扣除比例。由此一方面增强非营利组织自身实力使其有能力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最后通过建立非营利组织特殊税收优惠资格认证制度、严格区分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措施逐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监管体制,藉此保障税收激励政策有效落实。如此方能通过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有效解决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之现实困境,促使非营利组织充分参与农村公共服务,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进而“破门拆墙”拉近城乡距离,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之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