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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也称“不当出生”,源于美国,是在司法实践中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损害赔偿类案件。它是指在产前诊断中,因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未能检测出胎儿异常,或者进行了错误的告知,导致缺陷儿出生,从而给父母造成损害,父母为此向医疗机构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类案件。“错误出生”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范畴,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关系,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和社会功能。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无明确且具体的规定,所以实践中人们对“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上争议明显。纵观我国近几年“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发现,各法院对“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参差不齐,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究竟应如何确定“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是什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确定?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是否都能得到支持?原告诉请的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关于“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适用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过失相抵原则,以过错为基准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单一的考虑过错因素,并不能很好的平衡父母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原有的赔偿原则面临考验。比例责任的出现,通过比较父母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过错、比较原因力等方式,让父母和医疗机构之间按比例分担责任,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关于请求权主体,应严格区分“错误出生”和“错误生命”两种不同的案件,父母是“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主体,缺陷儿是“错误生命”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主体。关于损害赔偿的项目,医师的医疗过失行为在财产上、精神上给父母带来巨大损失,医疗机构为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财产上,医疗机构应赔偿做出医疗过失行为后产生的怀孕费用,缺陷儿的特殊抚养费用,其中特殊抚养费用包括特殊医疗费、特殊照顾费、特殊教育费;精神上,父母遭受的痛苦,医疗机构需要适当支付精神抚慰金。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本文针对财产损害的每一个赔偿项目提出具体的计算方式,再合计出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各自再按责任比例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计算需要设置一个最高赔偿额,在最高赔偿额的范围内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