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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作证对于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尤其是不出庭作证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笔者认为,解决当前证人作证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体系。明确的规则、合理的作证要求,辅之以科学、人性化的权利保障,消除证人后顾之忧,乃是证人制度得以良性运转的基本要求。证人制度从广义上说包括对证人的研究和对证言的研究两部分,本文主要是从证言的载体——证人这一角度展开分析。通过明确刑事证人的主体范围即证人的概念、资格,规范收集、提供证言的方式以及在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最终目的仍然是促使证人如实作证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证人概述部分以历史考察的角度简要回顾了证人在诉讼中从野蛮到文明、从非理性到理性的演变过程,从而引出现代诉讼法律意义上证人概念的分析,以奠定证人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理解作证主体的身份。证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概念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鉴定人;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仅指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我国基本从狭义上来理解。第二章证人资格问题。考察各国发展历史,对于证人资格限制越来越少是一个总体趋势。在现代许多国家,法律一般规定只要具备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者,都可以作证人。反思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在表述上、限制条件上都有待改进。第三、四章分别以对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取证、举证两个不同阶段为脉络,围绕证人的角度,针对证人制度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包括在对证人的取证过程中,应遵循依法取证、以人为本、为证人保密等原则;建构适应我国国情与司法现实的证人免证规则和关键证人出庭规则,并提出了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质疑;在对促使证人如实作证的机制上,笔者认为,宣誓制度是对伪证的事前预防,我国虽不一定采用与国外一样的宣誓内容,但可以在形式上稍作变通,以庄严的“法律宣誓”警示证人如实陈述是可行的。第五章主要借鉴德国的“程序照顾义务”理论,从国家的公权力应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免受损害这一角度,尝试从保障证人的知情权、经济补偿权、人身安全以及受帮助的权利几个方面来建构刑事证人的诉讼关照制度,保障证人各方面的权利,从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证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推动,形成证人作证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