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监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基于稳定性和盈利性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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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使欧美银行业遭到重创,其中导致金融危机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银行表外资产的过度扩张导致银行杠杆化程度过高,规模庞大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蕴藏了极大的风险。而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是达标的,表明作为巴塞尔框架核心的资本充足率在银行风险监管方面存在不足。许多学者研究认为,资本充足率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并且具有顺周期效应,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失效。为了提高全球银行经营的稳定性,避免危机的再次发生,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作出了全面深入的修改。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对于资本的定义,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同时引入简单、透明、缺乏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并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3%。我国一直积极地实践巴塞尔协议,在新的框架下制定了我国杠杆率监管框架,于2011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我国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及其他一系列问题。  本文以杠杆率监管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介绍资本充足率存在的缺陷以及杠杆率指标的特点来讨论巴塞尔协议引入杠杆率监管的意义。由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一直采用杠杆率作为监管的一个指标,通过不同国家杠杆率监管的实践对比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意义。接着,论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杠杆率的达标情况,通过对近三年杠杆率的测算得出我国目前银行杠杆率达标压力不大,并且还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近年来盈利性和稳定性现状,为后面实证分析做了铺垫。本文的重点是分析杠杆率指标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性和稳定性的影响,文章通过选取16家银行近6年的数据作为样本,通过面板数据多元回归模型对这16家银行的数据做了回归,结果表明:杠杆率对银行的稳定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银行的盈利性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证明引入杠杆率监管符合巴塞尔协议降低银行风险的目标。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杠杆率水平普遍较高,4%的监管标准目前并未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较大影响。最后,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状况以及监管带来的启示,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转变经营发展方式以及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三个方面为银行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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