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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本身“通常”即是证明历史事实的重要资料,一般也对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排除非法证据只会让历史事实难以重现,更可能使犯罪者逍遥法外,看似百害而无一利,但它何以成为世界法学潮流,显见其中必然存在更高的价值追求,而这个价值无可置疑的,即是人权保障。为了追求与贯彻人权保障,牺牲部分社会公义是现代文明社会所能接受的。问题在于社会公义应该或可以承受如何程度的牺牲,这就产生“人权保障”与“社会公义”之间的平衡问题。这正是本文企图研究之“非法证据效力控制”的问题。一般学说皆以“权衡理论”作为判断非法证据效力的基础。然而一个企图保障广大社会群众之宪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机制,在权衡比较过程,经常被误解为保障犯罪者个人人权的制度,其间存在天壤之别的落差。基于这样错误认知的权衡比较,其结果当然无法呈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的价值。本文以台湾社会的司法实践为例,解析“权衡理论”可能产生的司法危机,并借由探讨人性的作用,寻求解决台湾社会司法危机的方法。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本章从导读开始,先行介绍全文架构与台湾法制发展的政治文化背景,并以此作为理解本文的基础,其后接续说明论文主题之研究动机、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第二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本章旨在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及其他立法例的实践情形与相关理论基础,以呈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之共通性,并以此作为评析台湾社会操作“权衡理论”之得失利弊的比较基础。第三章:台湾社会法制演化与非法证据之关系。本章旨在介绍台湾社会法制进化历程,这是了解台湾社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实践的重要关键,没有这部分的说明,很难厘清形成台湾社会司法危机的政治文化因素,更无法说明解决问题方案的可行性。第四章:台湾社会早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系以强化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系统性理论,纵使尚未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社会,也有其保障人权的相关制度。本章即在介绍台湾社会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的人权保障措施,并以此与其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制化作为衔接。第五章:台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制化。本章旨在介绍台湾社会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历程及其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具体内容,同时说明在各种不同类型非法证据上的实务操作模式。第六章:检视台湾非法证据效力控制机制。本章旨在对于台湾社会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操作模式进行解析,并与现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通的基本观念进行比较,除明确指出台湾社会操作权衡理论所衍生的问题外,更从人性立场说明法官集权的司法危机。第七章:结论。台湾社会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规章制度上已日趋完备,但却将制度理想的实现,“完全”寄托在法官的个人素质,致其法治与人治处于一线之隔,也使司法危机有扩大倾向。本章建议在非法证据排除法则上进行法官分权制度,并利用制度本身的功能,来平衡法官源自人性的英雄主义,以实现公平法院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