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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产生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监督机构,是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监督维护机构,随着实践的不断演进,并在各个国家发展出多种不同模式。《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监事会制度是在1993年。《公司法》从颁布到实施再到今天已有二十年,在这二十年中,公司法虽然进行过多次修改,但公司中的监事会在公司中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监督效果,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力度不强。本论文以监事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从法律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在结构上,本文分为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监事会制度概述。在第一章中,笔者主要介绍了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理论知识。首先简单介绍了监事会制度的背景、概念、产生,其次介绍了监事会产生的三个理论依据,即代理成本理论、三权分立、出资所有权理论。最后阐述了监事会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公司的经营管,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监事会制度在公司管理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二部分,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原因分析。在第二章中,作者介绍了我国监事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监事会功能丧失、形同虚设的现象并从立法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三个方面: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主要是监事会和监事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监事会的权利内容规定不全面、缺乏基本保障,这造成监事的工作不能很好的落到实处;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来调动监事工作的积极性。第三部分,国外法律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在第三章中,笔者通过详细分析德国模式、日本模式和法国模式的监事会制度,在分析比较后发现每个国家都有和自己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有利有弊。针对国外的这些制度规定,我们也期望为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我国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法律的角度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建议。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的监事会执行机构;提高监事的独立性;完善监事会的职权,赋予监事一些新的权利,比如随时取得营业报告的权利,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的调查的权力等等,以弥补监事会职权小、空泛、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包括监事薪酬机制、考核机制以及责任追究规定,以提高监事监督的积极性。结语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希望为我国《公司法》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使得公司中监事会的作用得到最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