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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是经济法部门当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我国《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预算法。从2012年7月6日开始,《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阶段,公共财政体制也逐渐建立,财政的功能由当时的计划统筹分拨转向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过去的预算笼统编制再也不能满足现今行政工作的需要,现今预算编制的背景与《预算法》制定初期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制定符合当今财政体制的预算制度势在必行。伴随着经济增长,财政收入逐年增多,预算制度也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部门法制度之一。预算编制工作是政府部门的实务工作,在实际操作当中具有很强的执行性,是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工作。这对政府均衡不同区域之间的财力,协调地区间的社会公共服务工作水平具有宏观指导的作用。然而,在政府工作当中有些问题日渐凸显。例如,在年初编制较高的预算支出,到了年底为了完成这个支出数目而突击花钱,预算外的资金不受预算监督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等。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政府预算工作的不足。年初的预算草案的编制缺乏合理的依据,致使年末决算为了与年初预算草案相对应而做出不科学的行政行为。在预算外资金因为不受监督而不受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更容易滋生挥霍浪费的现象。因此,在预算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预算工作的成效。从《预算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基本理论引入,先论述当前《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是为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从政府行政职能与财政体制统一配套的角度来讲,有利于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是为保障民主政治的需要,在部门法中体现人民民主权益;是为推进法治化的需要,从部门法的立法角度来讲,对于法治化进程具有推动作用。再论述《预算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修改的适宜幅度;在刚性的法律条文当中应当体现预算部分工作所必须的“弹性”规定;修改应当注重的制度设计问题,包括公共预算制度、财政管理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第二章,分析我国《预算法》中存在的问题:预算编制过于笼统,包括预算收支范围划分不科学、预算科目的编制不细致;预算编制根据不具体;预算编制中缺乏法律依据,包括预算核算方法没有确立、预算收入增长速度规定不明、预算编制年度问题不完善、预算编制时间过短、预算法定支出不规范等;预算程序不够完善,包括预算批准和审查流于形式、预算调整不严谨、预算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在预算监督当中,预算资金使用用途跟踪不到位、预算监督机制不完善、预算监督力度不足;预算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等问题。第三章,在《预算法》漏洞百出的情况下,给出了相应的建立和完善意见:规范预算编制,包括对预算收支范围进行科学划分、细化预算科目的编制;修改预算编制根据;修改预算编制当中不明确的条文,包括确立预算核算方法、明确预算收入增长速度的规定、完善预算编制年度问题、延长预算编制时间、妥善解决法定支出的适宜程度等问题;完善预算程序,包括预算批准和审查应做到实质、完善对预算调整的过程、预算公开法定化;完善预算监督,包括跟踪追查预算资金使用用途、完善预算监督机制、加强预算监督力度;完善预算法律责任等。《预算法》的修改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通过制定法律,再用实践来逐步修改在当前不适用的制度条文,再去逐渐完善法律。实现预算的法治化、民主化,提升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是预算修订工作所应秉持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