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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相当高,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经营性国有资产展开的。从1988年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到2003年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尽管国资委将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但在法律上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其自身的性质、工作目标及运作模式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文章首先阐述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念、特征,对法律地位的内涵进行界定,以纵向的视角回顾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管理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围绕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理论依据,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了解释。第三部分考察了国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模式,通过对几个典型国家国有资产的规模、布局、国有资产管理变革等方面的比较分析,提出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可借鉴经验。第四部分围绕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体定位展开论述,研究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作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追究。最后,文章论述了在“三层次”管理模式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须要处理好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关系,并在横向与纵向的协调中实现有效的股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