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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首次对政府购买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以来,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地方都对此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规定,按照边实践、边完善的思路,不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立法近年来呈现出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渐进过程,在较短的时间内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政府购买青少年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新机制和新方法,近年来已被我国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日益广泛地实践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特别是在青少年事务领域,购买服务方式正逐渐成为政府提高服务青少年水平的重要途径。但是,政府购买青少年公共服务对我国而言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因此,相关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在实践领域使用政府购买方式也存在着不足。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购买青少年服务的增多,这一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法律制度也更加凸显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旨在对我国政府购买青少年服务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现行立法和现实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着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文章按照“概念和理论”——“现状和分析”——“问题与对策”的顺序,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第一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分析。该部分从介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入手,回顾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历史背景,并对这种购买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要素和购买原则,进一步明晰了这一制度的特征和功能。第二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青少年事务工作中的应用。该部分梳理了政府在青少年事务工作中购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在充分肯定其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同时,结合当前国情实际,界定了青少年事务中适宜由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购买客体,并阐述了政府购买青少年公共服务的流程。同时,着重以上海为例,介绍和分析了中国内地政府购买青少年公共服务的实践,最后介绍了和比较了上海主要借鉴学习的香港地区的实践成果。第三章:我国政府购买青少年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该部分深入阐述了当前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目前我国政府购买青少年服务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和现状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