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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主体,其通过主动行使职权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政府行政机关领域,行政不作为这种由来已久的行为方式,在当今社会更加凸显了它的危害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仅破坏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而且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目前在我国的立法领域,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规范并未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所承担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力度还存在相当的局限性。相反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普遍采取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来解决政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这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手段。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文章通过研究不作为的内涵、构成要件等方面内容,力求对行政研究领域的不作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同时分析我国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探索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发展趋势。从理论上研究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成为第一赔偿主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探索我国目前全方面开展政府行政不作为引发的国家赔偿问题的障碍,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与建议意见。从而使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具体来看,文章内容可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入人们广泛关注的山东省毒疫苗事件,指出该案所涉及到的行政领域内的问题,接着对本文所研究内容的背景、研究内容的意义、研究该问题所采取的方式以及相关文献学说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对禄护仓案情进行概括介绍,总结出禄护仓案的两个焦点问题。一是被告食药监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二是原告禄护仓请求国家赔偿能否成立。第三部分分析该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主要从行政不作为的内涵、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陕西省食药监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本文主要以如下三个角度进行认定:行政机关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有能力履行该义务、政府行政机关由于主观上的原因未能切实履行义务。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行政不作为。第四部分从国家赔偿的内涵、国家赔偿的责任基础等内容来论证禄护仓因食药监局行政不作为所遭受损害理应取得国家赔偿的依据。第五部分针对禄护仓案件我们所得到的启示,分别从完善立法、树立企业诚信意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等多方面提出策略建议。综上所述,针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侵害,需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我们要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需要完善立法,弥补我国有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减少直至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的产生。最后从企业入手企业生产人民放心的产品,从根源上杜绝类似禄护仓案件的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