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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收入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应被纳入预算治理的范围。官方和非官方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中存在着大量游离于预算治理之外的“表外债务”,即政府的或有负债和隐性负债,己然成为威胁我国财政安全的一大隐患。有必要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这一概念范畴,将地方政府实际承担财务负担的所有债务形式纳入预算治理范围之中。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预算治理制度,更有效地管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是当务之急。
如何进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预算法律治理,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展开:
第一部分探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治理逻辑。《预算法》确立的复式预算体系,对财政收入均以法定主义的规制为主,但仅是程序和形式意义上的法定。这就无法揭示地方公债的真正交易成本,也为地方政府规避法律规定创造了空间。实际上,地方政府的举债权与征收权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举债权既因公权力属性需予以规制,又因债券的流转涉及市场机制,还需考虑私法原则和规则的适用。因此,就政府征收和举债行为的规制而言,前者以法定主义为主。预算主义比起法定主义有其特有的内涵,尤其是“预算民主”的内核,能从程序和实质两个层面对法定主义进行补足。为更好地落实民主参与与预算监督,有效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结合法定主义和预算主义进行治理。
第二部分检视我国政府债务管理工具的实施效果与债务管理环节的合理性。我国已经以《预算法》为中心搭建了较为完整的地方政府债务管控体系,涵括债务的种类、程序、支出用途和风险预警等内容,但管控效果远远不达预期。首先,表现为工具失灵。在一般债与专项债分类管理、表内债务与表外债务分类管控的基础上,债务余额和债务率管控是地方政府债务管控的两大工具。但是无论是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整体情况,还是从我国东、中、西部选出的样本省份的历年债务数据,都表明表内债务正在失控膨胀。政府官方或社会组织披露的表外债务都蕴含着高度风险,也证明这两大管控工具的失效。其次,在管理环节表现为位阶错序。债务收入当然属于财政收入的范畴,还占有较高的比重,但并未纳入预算收入的范畴,在编制预算草案时也未对预计的债务收入或赤字率进行安排,而仅仅是需要举债时实施预算调整来进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才是预算管理过程的第一步,应该先于预算调整,此处存在“位阶错序”的问题。
第三部分专门讨论引入赤字率控制来完善预算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财政赤字本就是政府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债务反过来又会因利息的支出导致收不抵支,增加赤字。因此,赤字率的控制是政府债务治理无法绕开的基础性命题。“预算平衡”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预算平衡”并非僵化地要求决算结果中的“静态平衡”,而是要求将“预算平衡”视作债务治理过程中的原则,用以规范预算行为,贯穿预算制度运转的全过程,追求“动态平衡”。管理得当的财政赤字与此并不冲突,既然我国长期实施赤字性政策,就应该正视赤字率控制的合理性,认识到赤字率管理对促进预算平衡的重要性。所以,完善《预算法》第35条的规定,在预算编制时就考虑债务收入,并列明赤字率控制线。同时,还要配套以规范性发债表决机制、跨年度中期预算管理和偿债基金制度保障赤字率的实施,达到赤字管理的目标。
第四部分提出设立独立完整的专门性债务预算,这是地方公债预算治理体系优化的重要举措。首先,论证了债务预算应脱离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独立安排的必要性:因为一般公共预算与公共债务彼此并不能兼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专项债偿债来源不可持续、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的运行存在逻辑问题。其次,探讨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向专门债务预算转化的可行性,因政府行基金预算的现行定位和预算范畴与公共债务有天然共通性,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逐步清理和规范的前提下,可暂且将其作为专门性债务预算的过渡形式。最后,提出专门性债务预算应秉承人大主导的理念,并且遵循《预算法》中的全面、规范、公开和有效四大原则,并考虑了债务预算单独安排时的特殊机制。
如何进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预算法律治理,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展开:
第一部分探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治理逻辑。《预算法》确立的复式预算体系,对财政收入均以法定主义的规制为主,但仅是程序和形式意义上的法定。这就无法揭示地方公债的真正交易成本,也为地方政府规避法律规定创造了空间。实际上,地方政府的举债权与征收权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举债权既因公权力属性需予以规制,又因债券的流转涉及市场机制,还需考虑私法原则和规则的适用。因此,就政府征收和举债行为的规制而言,前者以法定主义为主。预算主义比起法定主义有其特有的内涵,尤其是“预算民主”的内核,能从程序和实质两个层面对法定主义进行补足。为更好地落实民主参与与预算监督,有效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结合法定主义和预算主义进行治理。
第二部分检视我国政府债务管理工具的实施效果与债务管理环节的合理性。我国已经以《预算法》为中心搭建了较为完整的地方政府债务管控体系,涵括债务的种类、程序、支出用途和风险预警等内容,但管控效果远远不达预期。首先,表现为工具失灵。在一般债与专项债分类管理、表内债务与表外债务分类管控的基础上,债务余额和债务率管控是地方政府债务管控的两大工具。但是无论是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整体情况,还是从我国东、中、西部选出的样本省份的历年债务数据,都表明表内债务正在失控膨胀。政府官方或社会组织披露的表外债务都蕴含着高度风险,也证明这两大管控工具的失效。其次,在管理环节表现为位阶错序。债务收入当然属于财政收入的范畴,还占有较高的比重,但并未纳入预算收入的范畴,在编制预算草案时也未对预计的债务收入或赤字率进行安排,而仅仅是需要举债时实施预算调整来进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才是预算管理过程的第一步,应该先于预算调整,此处存在“位阶错序”的问题。
第三部分专门讨论引入赤字率控制来完善预算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财政赤字本就是政府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债务反过来又会因利息的支出导致收不抵支,增加赤字。因此,赤字率的控制是政府债务治理无法绕开的基础性命题。“预算平衡”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预算平衡”并非僵化地要求决算结果中的“静态平衡”,而是要求将“预算平衡”视作债务治理过程中的原则,用以规范预算行为,贯穿预算制度运转的全过程,追求“动态平衡”。管理得当的财政赤字与此并不冲突,既然我国长期实施赤字性政策,就应该正视赤字率控制的合理性,认识到赤字率管理对促进预算平衡的重要性。所以,完善《预算法》第35条的规定,在预算编制时就考虑债务收入,并列明赤字率控制线。同时,还要配套以规范性发债表决机制、跨年度中期预算管理和偿债基金制度保障赤字率的实施,达到赤字管理的目标。
第四部分提出设立独立完整的专门性债务预算,这是地方公债预算治理体系优化的重要举措。首先,论证了债务预算应脱离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独立安排的必要性:因为一般公共预算与公共债务彼此并不能兼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专项债偿债来源不可持续、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的运行存在逻辑问题。其次,探讨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向专门债务预算转化的可行性,因政府行基金预算的现行定位和预算范畴与公共债务有天然共通性,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逐步清理和规范的前提下,可暂且将其作为专门性债务预算的过渡形式。最后,提出专门性债务预算应秉承人大主导的理念,并且遵循《预算法》中的全面、规范、公开和有效四大原则,并考虑了债务预算单独安排时的特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