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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构成行贿罪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争议,“两高”多次出台司法解释,不断扩大“不正当利益”外延,尽量将明显的行贿行为纳入刑法予以规制。但是,由于“不正当利益”内涵外延具有一定模糊性,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法官、学者可能持有不同的理解,我国不同时期法律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含义表述也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可见立法者、司法者及学者们很难对该问题达成共识。加之司法实践中掌握贿赂犯罪证据十分困难,仅凭口供又不能直接定罪,以上两点原因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打击难度,但即使这样,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是不得不利用法律中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以换取行贿人口供,以期获取为数不多的证据。实践表明,立法本意难以得到有力贯彻,行贿犯罪查处面临现实困境。一是造成部分行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规制。二是行贿犯罪腐化了公职人员,引发大量受贿犯罪,阻碍了清廉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步伐。三是行贿行为败坏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不公,继而产生一连串负面效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严惩腐败犯罪的呼声高涨,反腐败成为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大事,随着监察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研究和出台新的规制行贿犯罪的法律尤为迫切。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国现行行贿犯罪定义,并对相关概念、法律规定及学说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评价。继而通过分析我国刑法规制行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并借鉴国外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二元”构建行贿犯罪的概念,核心是将“影响或试图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素纳入行贿犯罪构成要件。最后以新的行贿罪构成要件说为衡量标准,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如感情投资、为正当利益行贿、被动行贿等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以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