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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着最高院[2006]行他字17号答复展开事实劳动关系界限问题的研究,首先分析此项答复产生的原因,叙述答复产生后案件的裁判,体系化辨析答复的地位。然后,借助利益衡量方法确认17号答复及安徽案中的具体利益问题,明确该案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片面性,提出关键性结论:核心要件转换。其次,本文论证由微观转向宏观,在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法律体系分析之后,回归广义劳动关系的保障,界分清晰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最后,结合以上所述,对事实劳动关系界限问题再行检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利益属性,探讨契约劳动理论对事实劳动关系界限问题的可能作用。本文第一章导论,首先确定研究对象,即最高院[2006]行他字17号答复文本与其所指向的事实劳动关系。在该部分,引入变动的社会关系与定型化的法律关系之间的矛盾:法律关系很难因应迅速变化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又急需法律回应,而挂靠关系涉诉案件正是典型的法律关系回应不能。事实劳动关系的界限问题同时也系一法理学上问题,具有理论上的重大意义;其次,简要介绍了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逻辑实证法、经验实证法和价值分析法,逻辑实证法系本文进行法律解释和逻辑推断的基本方法,经验实证法则说明本文借助了实地调研的司法审判经验,价值分析法运用于利益衡量之中;再次,分别综述本文着重探讨的事实劳动关系理论、利益衡量理论,便于下文展开论述。最后,对于本文的研究创新和不足,简要交待了本文的两大创新点——认定劳动关系“要件转换论”和法律关系确认进入利益衡量。不足之处在于研究方法倾向于规范分析和逻辑演绎,则本文很难直接还原该答复的产生时的真实情况,且对劳动关系的解释可能从社会学意义上作出更为妥切。第二章行他字17号答复与裁判案件分析,首先回顾17号答复产生的过程,即简述安徽省高院请示案件的案情以及展开对该案法律关系的分析,之后分别就司机、车辆所有人(挂靠人)、挂靠单位、运输合同相对方(第三方)和劳动保障局五方四类法律关系进行叙明,初步回答答复产生的原因;然后援引同类案例的裁判情况,进而确认17号答复的法律效力和功能定位。最后,讨论法官直接适用答复的瑕疵,体系化辨析17号答复的地位。第三章对事实劳动关系界限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首先笔者以利益衡量论对17号答复产生的司法过程进行分析,讨论作出答复时需要考量的价值内容和具体利益,在此说明利益衡量中的认定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新的利益衡量情况。然后,回归法解释学对我国现行劳动法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明确17号答复突破了“从属说”,同时对法院直接适用的裁判方法进行批判。第四章对事实劳动关系界限问题再检讨,讨论答复作出的特定法律体系背景,基于劳动法涉及私法领域较多,而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涉及行政法体系,因此答复的产生有其跨法律部门的特殊情况。最后,指出我国目前对不可认定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的保障缺乏立法上的支持,契约劳动理论在解决该问题时应做出贡献。结论部分,整体归纳研究思路和研究中涉及的理论探讨,重申本文的核心研究成果和意义,同时指出本论题继续研究的可能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