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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入宪即昭示了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立足于主权在民的理念,现代宪法确认个人尊严,禁止用任何方法侵犯。但人格尊严立法在我国仍刚刚起步,它的出现基本国内修宪人员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量的戕害人性侵害人权行为的反思结果,学术界对其探讨也就显得不足,所以其并不是在完备的理论基础的支持下出现的,而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工具性。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的是社会本位,权力制约权利的现象一直存在,而作为掌握大量公权力、与民众最息息相关的部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尤其是依宪行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行政法,宪法等方面深入探讨深圳福田警方“卖淫女示众处理案”,对争议焦点逐一分析、探讨。并在厘清争议的同时,对解决问题的思路做一分析与反思。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节,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介绍案例来源,基本情况,及各方争议焦点的梳理。第二节对争议焦点做一剖析,阐明“公开”与“示众”的区别与界限,阐述分析深圳警方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与否。第三节论述的是人格与人格尊严的内涵,得出结论深圳警方执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并对如何实现被侵犯的权利之救济进行探讨。第四节,本部分主要对发生权力侵害权利时,即本案例当事人之人格尊严被侵害,而不能获得有效救济时所作出的制度上的反思与重构建议。第五节,针对频频发生的权力侵害权利的现象,说明切实加强普通大众尤其是公务员的宪法意识的重要性,以及实现途径的简单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