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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过程中,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制定和执行破产方案的组织机构。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变为破产人,法律赋予其所有权利的行使均受到严格限制,破产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丧失管理和处置权,其财产变成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享有。破产程序通过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处置,将其公平、公正的分配给每个债权人。管理人制度就是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过程中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处理相关事务。管理人需要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接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实现债务人破产的目的。因此,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本文将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在提出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选任及监督制度问题的同时,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制度的理论进行梳理,不仅希望能够有助于理解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制度,方便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同时也希望通过介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为从事破产审判实务的法律共同体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主要包容包括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名册、选任方式、选任主体、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等内容,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破产管理人选任中资格认定的现行标准及相关的问题和建议,包括消极资格和积极资格。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及其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主要包括随机选任、竞争选任、指定清算组、相关组织推荐四种方式,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介绍各种选任方式的利弊。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通过对比域外和我国的模式,对选任主体的确定提出建议。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从人民法院监督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出发,论述人民法院监督的方式及不足,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