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垃圾围城的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为了解决垃圾围城给人类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带来的困境,国家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用到了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即生活垃圾处理的PPP模式。2017年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环保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中要求在垃圾处理领域强制运用PPP模式。目前财政部PPP中心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中生活垃圾处理类项目241个,项目集中于垃圾处置阶段,处置方式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垃圾处置阶段的PPP项目运行问题。有相关案例表明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垃圾处理厂建设受到群众阻拦,焚烧的烟气超标排放、废灰随处堆放等行为造成环境二次污染。针对这些问题发现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保障机制不完善,政府环保监管制度不完善,因此加强对垃圾处理PPP模式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PPP项目运行的核心在于PPP项目合同,对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的性质进行界定是解决其合同纠纷的基础。由于垃圾处理PPP模式下的合同法律关系兼具民事和行政属性,主张将PPP项目合同定性为附带行政性质的民事合同,涉及垃圾处理合作服务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涉及政府监管法律关系纠纷的属于行政案件。为了防止公民阻拦垃圾处理厂建设事件的发生,要完善垃圾处理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采用强制信息公开方式对项目涉及的环境信息进行实时公开。信息公开主体在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时应当承担因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减少垃圾焚烧PPP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政府的监管是第一道防线,加强政府对垃圾处理PPP模式的环保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主张扩大垃圾处理PPP项目监督主体的范围,尤其强调城市管理部门与环保部门的环保监管义务,将政府的监管贯穿于项目运行的各个环节,对项目的垃圾处理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管。权责一致原则要求法律在赋予政府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政府因职权行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