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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注定是我国公司法发展历程中的又一次里程碑。在“认缴登记制”下,法律不再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限制,对股东出资期限也不作强制性的要求。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其认缴出资额的期限进行自主约定,这使得股东的创业成本降低,符合当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但却对债权人权益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一方面,股东权利存在被滥用的风险。由于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有的股东为了逃避出资义务,将其出资期限约定为一个不具履行可能性的区间,这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经济秩序,危及了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即便是股东权利没有被滥用,股东依照公司法将其出资期限约定为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这时也会出现一个法律适用的两难状况:当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然而公司目前清偿能力欠缺,但股东自行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届满,此时债权人能否请求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当公司已经罹于破产之际,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随之丧失,其出资责任将会加速到期。然而在非破产的场合,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能否对抗股东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鲜有规定,这就导致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裁判时感到无所适从,使得司法实践中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判决。那么立法制度层面应当如何对该问题进行回应,如何统一和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案件的裁判口径,是保护新资本制度语境下债权人利益、维护司法权威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研究正是以此背景进行展开的。本文主要围绕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展开较为系统的研究,在对学界理论分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有关立法现状进行梳理,结合对现有司法裁判的理路分析,比较各种救济路径的利弊,探求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新路径、新制度,以期为当前资本制度改革带来的债权人保护新挑战提出理论支撑和应对方案,完善公司法的债权人保护体系,为司法实务提供一定的支持。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在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语境下的债权人保护新课题。通过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发展沿革进行梳理,讨论新资本制度给债权人保护带来的冲击和挑战,着重分析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阐明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为下文的讨论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制现状的梳理和检讨,揭示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新困境,发现其中的问题与不足,以便下文据此围绕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展开案例实证分析。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搜集关于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司法裁判案例,并在此基础上对裁判案例展开理路分析,发现并反思其中的问题与不足,为下文提出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可选路径做铺垫。 第四部分在前文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立法完善建议及可选路径。结合域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立法制度层面,建立股东出资的催缴前置制度,同时在公司法体系中构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诉讼制度。为了维持公司法的稳定性,提出在司法适用层面的保守路径,即对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扩大解释,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院司法裁判口径,以期促进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体系的完善。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本文选题角度的创新。以往的研究多讨论认缴制语境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涉及的对象和要素普遍较广,难免不够深入。本文结合认缴制的新背景,以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研究视角,相比较以往的研究切入点更小,更具有针对性。本文研究内容的创新。以往学者在研究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时往往侧重于理论方面的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即使有所提及也研究的不够深入。本文则围绕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析目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着力点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应对新资本制度带来的债权人权益风险的新路径,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和法院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建议。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要求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固然在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必须承认,如果赋予债权人相关请求权,可能会出现滥诉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理论上对该前提的理解是公司资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实务中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定可能还涉及法官的司法裁量,如何在兼顾司法效率的同时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标准进行明确界定,从而将法官可自由裁量的限度降到最低,也值得笔者继续研究和关注。此外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对于域外学者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研究成果的关注还很欠缺,这也是需要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进一步去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