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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增长,使人们所拥有的财产数量日益增多,财产形式多种多样,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一方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而终止,一个人死亡后,债权债务关系依然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国外的立法对遗产债务清偿问题都用了大量的条文详细地加以规范,使遗产债务的清偿能够有序地进行。然而,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对遗产及遗产债务的界定、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清偿顺序、清偿责任等问题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完善的遗产债务清偿立法,从根本上无法实现对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平等的保护,这不仅使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缺乏有力的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也使司法机关面对遗产债务纠纷时无法可循、无法可依。可见,遗产债务清偿立法的完善已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世界各主要国家遗产债务清偿立法的比较考察,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提出我国应改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完善遗产的界定、明确规定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清偿顺序、清偿责任等立法建议,以求抛砖引玉引发学者对遗产债务清偿问题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