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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价格听证程序已经成为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听证会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一种直接、有效的形式,是直接民主的体现。在现代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的核心,是公众参与理论的深化。我国的价格听证起步较晚,且法律对于听证的规定相对不完善,导致价格听证施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大量案例和国内外价格听证程序的研究,了解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分析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的发展现状,总结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有:听证参加人的选择机制、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缺陷;对公用事业单位的成本监审不透明、不理想;听证会的启动主体单一、会前准备时限不合理;听证会参加人信息、听证材料公开不及时和成本监审的信息公开不够全面;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公民权利得不到救济。针对现实听证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的完善对策,主要包括:完善听证主体的选任程序,使听证参加人的选任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听证主持人更具有中立性,保证听证程序的正当性;完善公用事业的成本监审,使政府精确掌握公用事业单位的成本信息;赋予公民一定的听证启动权,适当延长会前的准备时限;加强价格听证中信息公开的力度,使听证参加人信息更加透明,严格审查公用事业单位的成本信息真伪,加强政府电子政务的建设,扩大公民获取听证项目信息的途径;规定公用事业的定调价需以听证会的笔录为基础,并对相关情形说明理由;明确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可诉性,并将其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加强行政问责的力度,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