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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是我国外向型农业和渔民新增收入的基础产业之一,但也是世界上公认的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损害的产业。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多保多赔,不保不赔”,逐渐退出渔船保险,致使渔船经营缺少保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对渔船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没有建立起国际上通行的渔船保险制度,以至如此之大的“风险市场”没有强有力的“保护伞”,影响了我国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海洋权益。作为基础产业,海洋渔业为国家粮食安全、优质蛋白质供应、出口创汇作出了巨大贡献。海洋渔业缺少保障,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国家采取宏观干预措施,在政策上对渔船保险实施补贴。渔业投资大、周期长、回收慢,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产生社会效益。但是,渔民在生产的过程中要经受各种风险,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没有政策保障,就等于市场上的消费者在消费海水产品时没有分担渔民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或者等于国家没有把消费者对这种风险的承担转移给渔民,使渔民不得不自己承担全部的风险。据此分析,消费者(国家)与渔民在宏观经济层面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称的。这不是“双赢”的解决方案,不利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使耕地的压力增大,最终会损害消费者(国家)根本的利益。中国加入WTO后,渔业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程度不断加深。如何及时采取符合WTO框架原则的农业政策,保障我国渔业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有关农(渔)业保险的模式取向、制度构建等是当前农业保险领域研究的主要课题。我国海洋渔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与我国的渔船大国地位不相称。本文通过对中国渔船保险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渔船保险制度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渔船保险制度,进尔为建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供参考。本文分前言、正文、结论三块,对建立政策性渔船保险制度的要点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