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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产生于1960年的美国。它是指信托机构通过公开或者私募方式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房地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概念,通过分类、比较的方法展现它与其他相近概念和相似投资方式的异同。接下来,从它的诞生地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出发,考察改制度的发展路径,从而解释一个制度的发展与该国法律制度的进步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同时,对东亚的各国家和地区所进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度探索进行了总结,意在说明这些新的制度的引进与各国法律构架之间的关系,也为我国引进该项制度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存在房地产投资信托产生和发展的一系列充分和必要条件。第一,我国的房地产投资现状需要一种脱离银行信贷的、低门槛的投资方式来满足广大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其次,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有现实可能性的金融风险。这两点构成了本文对我国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必要性阐述。而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和需求以及我国信托产业发展的现状恰恰是我国发展该项制度的先天优势。随后,通过对我国一些类似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信托计划和产业基金的探索,总结出这些实践与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差距,分析这些做法的利弊,为下一步设立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提供经验与教训。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是无法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唯有通过新的立法工作进行一系列的突破,才能越过现行法信托财产占有制度、信托法谨慎投资义务、信托财产等级制度、和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缺陷。本文就房地产投资信托专门立法的立法体例、组织形态、设立条件、税收优惠、投资者保护等诸多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