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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存在利益冲突,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影响力促使上市公司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关联交易、制定对自身有益的公司股利政策等,从而侵害小股东利益。2000年,Johnson等人首次使用“tunneling”(即隧道行为,也译作隧道效应、隧道挖掘、掏空行为)一词来形象地描述大股东对于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而隧道行为也逐渐成为学界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研究的焦点之一。
在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大型国有企业剥离或分拆而来,原母公司往往保留了较高的控制权。同时,我国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约为44%,地位较为牢固,其他股东难以撼动,在公司重要决策上也较少受到其他股东影响。此外,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人事共享(如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都是由母公司直接指派)、资本共享、资产共享也进一步强化了母公司的控制力。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而由于民法的限制及证券法对相关行为处罚条例的缺失,即使受到侵害,少数股东也无法把上市公司告上法庭。基于以上原因,隧道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尤为泛滥,其中以关联交易最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较难判断,并且我国当前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降低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隧道行为的成本。
在对隧道行为的发生机理及实质有了充分的认识后,本文拟借鉴Hamzah和Zulkafli(2014)对于股权结构的划分标准,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分类即仅存在单一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并存的上市公司和多个大股东并存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分析其背后的隧道行为,作者分别选取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金额和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比作为隧道行为的替代变量,根据以上三种不同的情境分别建立模型并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1)对于仅存在单一控股股东的公司,由于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对于公司保有绝对控制权,隧道行为较为猖獗。在这种情境下,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程度越高且控股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净额越高;(2)对于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并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并没有对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起到明显的监督或制衡作用;(3)对于多个大股东并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隧道行为越严重,说明多个大股东“结盟”共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在我国确实存在。
基于以上研究,文章根据所得结果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股权制衡、加强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等多个方面。
在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大型国有企业剥离或分拆而来,原母公司往往保留了较高的控制权。同时,我国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约为44%,地位较为牢固,其他股东难以撼动,在公司重要决策上也较少受到其他股东影响。此外,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人事共享(如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都是由母公司直接指派)、资本共享、资产共享也进一步强化了母公司的控制力。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而由于民法的限制及证券法对相关行为处罚条例的缺失,即使受到侵害,少数股东也无法把上市公司告上法庭。基于以上原因,隧道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尤为泛滥,其中以关联交易最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较难判断,并且我国当前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降低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隧道行为的成本。
在对隧道行为的发生机理及实质有了充分的认识后,本文拟借鉴Hamzah和Zulkafli(2014)对于股权结构的划分标准,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分类即仅存在单一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并存的上市公司和多个大股东并存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分析其背后的隧道行为,作者分别选取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金额和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比作为隧道行为的替代变量,根据以上三种不同的情境分别建立模型并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1)对于仅存在单一控股股东的公司,由于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对于公司保有绝对控制权,隧道行为较为猖獗。在这种情境下,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程度越高且控股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净额越高;(2)对于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并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并没有对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起到明显的监督或制衡作用;(3)对于多个大股东并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隧道行为越严重,说明多个大股东“结盟”共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在我国确实存在。
基于以上研究,文章根据所得结果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股权制衡、加强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