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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登记申请量、授予量连年增长,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仍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是恶意知识产权诉讼成因之一,行为人将明知不是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将公开的技术申请为自己的专利等方式取得权利基础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知权利不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以打击竞争对手,达到诉讼外的目的。对这些行为,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定义为恶意诉讼,仅有零散、不成系统的规定,对“恶意”认定模糊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正。此外,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极具复杂性、隐蔽性,难以识别,因此有些企业大量收购“垃圾专利”用于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又因诉讼程序时间久、损害赔偿不足,极易造成被侵权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严重挫伤了被侵权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专利权益的积极性,损害了市场的活力。当前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规制仍力有不逮,现实中司法保护的效果与被侵人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基于此,笔者对2011年至2018年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案件进行了逐一的考察,以归纳各法院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内涵认定的共性及损害责任承担规律,并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相关的文献进行考察研究,以厘清问题提出规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建议。本文在对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我国遏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首先,文章分析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在对比相关概念分析恶意诉讼的基础上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为进行认定分析,并着重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行为中的“恶意”进行分析和辨识,阐述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后文论述赔偿不足和引入惩罚性赔偿做好铺垫;其次,重点分析和阐述了我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实务现状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从完善实体法、程序法规制及建立相关行政制度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