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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没收财产刑的研究并不深入,有关没收财产刑存废的讨论并不广泛,对于没收财产刑实证的考察更是缺乏。与罚金刑相比,没收财产刑远未得到同等的重视却同样影响着财产刑结构的改革和特别没收制度的完善,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没收财产刑概述。没收财产刑是对犯罪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特别没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物的没收,二者具有本质区别。我国对没收财产刑和特别没收均有规定,但没收财产刑为研究重点。没收财产刑在中国萌芽于西周、成型于东周、完善于唐代、消亡于清末。没收财产刑在中国古代极为严厉,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人的财产和家人。到中国近代,一度被仿效日本刑法的《大清新刑律》废除。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受苏俄立法的影响,没收财产刑被恢复,并为红色政权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最终为中国现代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所继承。第二章是没收财产刑比较研究。外国没收财产刑大致上发源于奴隶制时期、成熟于封建制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而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特别没收制度,但体例并不完全相同。世界上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国家不多,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均把没收财产刑作为附加刑,且适用对象主要集中在国事罪和贪利性犯罪,适用方式以选科制居多,适用条文相对较少,我国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条文为世界最广。前苏联的没收财产刑也比较发达,并且为俄罗斯刑法所继承,但俄罗斯2003年废除了没收财产刑,而在2006年法典中增补的为特别没收。第三章是没收财产刑存废之争。没收财产刑在西方比死刑早废除一、二百年,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论,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之争主要在俄罗斯以及我国学界表现的比较激烈。废除论者提出了没收财产刑不符合宪法规定、具有不平等性等十余种废除的理由;保留论者则从没收财产刑对贪利性犯罪的预防价值、强大的威慑效应、不可被罚金刑取代等进行论证,力主保留。但存废双方的讨论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1)重历史、轻现实;(2)缺乏实证研究和实务数据的支撑;(3)在假设的基础上讨论问题;(4)缺乏民众基础。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之争,推动了没收财产刑以及财产刑结构研究的深入。第四章是我国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现状及其实证分析。通过对北京市18个区县法院及2个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2007年的判决进行统计,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率、个罪的适用情况和主刑配置、全部没收和部分没收的适用比例以及判决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没收财产刑虽然在法律规定上适用范围广泛,共有72个罪名可以适用,但在实务中适用范围并不大,每年实际适用的罪名仅约为15个左右。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率低于2%,在法律规定可以并处,或者是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有98%以上的案件,法官选择了不适用没收财产刑或者是选择适用罚金刑,适用率极低,而执行率更低。第五章是没收财产刑的废除以及财产刑结构的完善。首先对没收财产刑进行价值反思。没收财产刑事实上的重刑效应早已“名不副实”,对犯罪人的威慑力不大,在已有罚金刑的情况下,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由于刑罚投入成本过大,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考虑,也不可取。同时,不能将没收财产刑异化为不能证明财产来源违法性时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应结束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混用的状态。没收财产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废除的时机已经成熟、理论前提已经具备、现实基础已经形成,应予废除。废除之后,应当以罚金刑和特别没收制度的完善为配套措施,以推进我国财产刑结构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