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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出台以前,被投资企业与投资方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在司法认定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均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此次《九民纪要》的颁布,正式提出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具体规则,即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但被投资企业在实际履行对赌协议时需要满足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的前提条件,即法院会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抽逃出资、减资程序、利润分配程序分别审查投资方是否具有抽逃出资的情形以及被投资企业是否已完全履行相应的程序。虽然《九民纪要》的出台有助于平衡投资方、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但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对赌协议实际履行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九民纪要》出台后的司法案例,总结得出《九民纪要》背景下“对赌协议”履行机制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股权回购的主体、股权回购的程序、股权回购的条件是否成就、股权回购的时间、股权回购价款及现金补偿款金额的调整上。这些争议问题最终指向一点,即被投资企业在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而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时,怎样的程序安排才能使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流动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实现对赌协议中的商业安排。《九民纪要》要求履行减资程序和利润分配的设计,事实上不符合以“资产信用”为导向的公司法改革,也不利于资本维持原则在商事环境中的新发展。本文通过借鉴美国知名的ToughtWorks案中体现的“溢余”与“清偿能力标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决策机制,来弥补我国实践中认定能否履行股权回购、利润分配的标准上的不足、解决股东难以形成有效决议以及减少投资方投资后风险过大的难题。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对“对赌协议”履行机制提出以下建议:(1)在“对赌协议”履行机制的设计上,要重新认识法定资本制在市场环境中的新要求和新发展;(2)要尝试转变“对赌协议”决策机制上的权责配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3)要创新“对赌协议”的履约模式,减小投资方投前的顾虑和投资后的风险,实现资本高效稳定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