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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一些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刑事审判无法进行,庭审的秩序被扰乱。其中有些辩护律师表达意见的方式激烈,如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抗议法官的行为导致庭审无法进行,辩护律师因此被驱逐出庭。辩护律师的行为方式需要商榷,但律师对法官反对意见值得深思。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应听从法官的指挥,但各方的意见无法达到完全一致。如果控辩双方对法官的处分有不同的意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及时提出,以免自己的诉讼权利受损,还能避免刑事审判的程序不合法。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了在交叉询问环节的诉讼异议权,控辩双方对彼此行为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法官进行裁决,但诉讼异议权的内容仍不完整,对法官裁决的异议并没有规定。本文旨在讨论控辩双方在刑事审判中对法官的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称为诉讼异议权。本文从实务案件中对法官裁决的异议现象切入,围绕诉讼异议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异议权的构成,诉讼异议权的完善建议展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具体案件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法官裁决进行异议的情况,对刑事审判中对法官的异议进行分析,法官对控辩双方的异议如何处理,处理方式的合理性与妥当性。何种异议属于诉讼异议权的范围。诉讼异议权由谁提出,内容是什么,由谁裁决,权利有何限制,如何救济。第二章论述诉讼异议权的合理性,控辩双方对法官裁决提出异议,让庭审的效果达到最佳,让案件的情况能够在庭审中充分展现。分析诉讼异议权的理论基础,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展开讨论。第三章对域外的经验进行梳理,并对各国经验的异同进行分析,其处理方式可作为我国的参考。第四章提出我国完善诉讼异议权时应明确诉讼异议权的建议,庭审规则应当增加对法官裁决的诉讼异议权的内容,明确行使异议的程序与时机,诉讼异议的范围。控辩双方可以有效行使诉讼异议权,同时使诉讼异议权不侵犯法官的权威,不影响案件的集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