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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成为国家司法权的“左膀右臂”,坚守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国均通过完善强制执行程序寻求对权利人权利的最大保护。拍卖作为变价措施因其具有公开竞争性、价值最大化等特性备受青睐,各国强制执行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强制拍卖的程序。
强制拍卖作为一种变价方式,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物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满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使债权得到充分的满足。随着执行实践的发展,全面认识民事执行拍卖程序是极为必要的,对现有拍卖程序进行改革完善更是迫在眉睫。以往的分析方式多基于各方法益的讨论,本文则尝试运用法经济学的原理对强制拍卖程序上各方利益问题进行探索,以期改善强制拍卖程序运行环境。
依据本文对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各方利益的衡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了从效率的视角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拍卖法律制度。由法院实施拍卖降低当事人拍卖费用成本的承担。通过缩短拍卖期限以减轻拍卖的时间成本投入。加强对于拍卖物的调查权,意在降低法院发生误拍、错拍的发生机率,进而降低错误成本。另外,建立多重报价机制,借鉴公式催告除权制度,引入密封式拍卖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上增加了债务人异议之诉通过“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法减少执行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