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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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首次涉及到夫妻关系中个人财产制度,这是婚姻家庭立法上一次进步性改变,随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对2001年《婚姻法》在实践中相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充不难看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我国立法者持尊重和保护的态度。这些规定既维护了夫妻各自的特殊经济需求,保障了夫妻一方当事人能够全面的行使个人权利,又保护了夫妻在财产上拥有的独立人格。但是,我国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仍存在争议,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解释与我国"婚后所得共有制"的立法理念大相径庭,参考适用了物权法中"孳息随原物"的物法原则,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本文试图结合国外对此相关立法、国内对此不同观点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际,对我国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制度的构筑作进一步思考。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五个典型案例提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棘手问题。第二部分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概述,主要讨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界定、种类与国外相关规定比较研究,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中以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为主要制度的德国与法国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规定,总结其中的共通之处及法理基础,为下文展开论述提供依据。第三部分介绍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的不同学说,评析各个观点的可行之处及不足,探索更为完善的认定规则。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通过分析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探讨判断个人财产的依据;并对我国法律关于婚后收益规定的一系列变革进行分析,探讨立法理念的转变及现行法的不足。对于争议的根源问题,就如何认定个人财产,如何界定婚后收益概念进行再思考。第五部分从认定收益归属的考量因素和判断依据方面,对该问题展开深入讨论,认定收益归属问题的实质当是从共同财产中划分出个人财产。首先个人财产既包括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新增个人财产,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婚后新增个人财产进行清晰界定;其次判断归属时,应当结合"协力"原则认定婚后个人财产收益是"管理型收益"亦是"放任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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