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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诉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民众表达诉求的重要通道,是政府了解社会突出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国家救济和民众自我救济相统一的制度,是司法救济手段的重要补充。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攻坚克难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亟需有效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但当前我国信访制度不够健全,信访受案范围规范过于宽泛、抽象,信访受案程序模糊,重复受案,不规范受案现象严重,信访压力大但信访实际化解的社会矛盾却有限,远没有达到设立信访制度的预期初衷。深化信访制度改革,规范信访受案范围,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在法治思维指引下,进行信访制度改革,重构信访受案范围,使信访受案规范化、系统化,才能真正发挥信访的功能。信访制度改革迫在眉睫,信访受案范围亟待规范,本文意图以行政法学和宪法学为基础,在对我国现行信访制度受案范围进行深度剖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信访受案范围重构提出些许建议。本文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了信访、信访事项、信访、信访受理范围、受理事项,区分信访事项、信访受理事项、信访受理范围三者的区别,分析了信访事项、信访受理事项、信访受理范围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我国信访受案范围过宽导致的问题:信访数量多,规模大,重复受案现象严重,信访机关相互推诿、信访受案程序不规范等;第三部分对信访受案过宽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信访受案混乱既有其信访定位不准确,信访立法存在缺陷,及信访机关互相推诿规避风险的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官本位、司法行政化思想的影响,未树立司法权威,民众缺乏宪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第四部分则针对信访受案混乱的原因,由表及里,提出四点建议:一、建立信访受案范围排除规则,以更准确的把握信访定位;二、制定信访法,以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程序;三、深化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引导民众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帮助民众树立宪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彻底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及信访混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