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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冲突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是司法机关办理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案件中面临的新问题。其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以及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的冲突适用是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多的问题。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涉国际货物贸易的走私案件也会日益增多,如何解决好两个法律冲突问题显然是司法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以甲公司走私稀土案为切入,先对国际贸易走私犯罪的特点与相关法律冲突问题进行梳理,再结合刑法理论,对国际货物贸易走私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及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的冲突适用进行论述。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的特点与相关法律冲突问题。文章先对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的特定进行归纳,再根据我国规制走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梳理出两大法律冲突问题。文章认为,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具有侵犯国际贸易秩序、侵犯税收征管秩序以及影响国内市场平衡的特点。我国走私犯罪刑事立法经历了初始、补充以及逐渐完善这三个阶段。随着97修订《刑法》以及若干《修正案》的出台,我国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制逐步完善。除此之外,《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行政法律规范以及相关国际条约,都会对走私犯罪的认定产生影响。在这种法律体系下,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中主要存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以及行为时法(行为时的税率)与(裁判时法(裁判时税率)的冲突这两类法律冲突。第二部分为国际货物贸易犯罪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法律适用研究。文章先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冲突的原因,再依次对境外国家及我国处理这类法律冲突的规则进行梳理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货物贸易犯罪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规则。文章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冲突主要是因为各国国家利益不同及立法水平曾次不齐。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和德国具有类似的处断惯例,即不直接适用国际条约。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一般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等同视之,而英国国内法的效力通常高于国际条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应当以转化适用国际条约为原则,并可以逐步探索以有权机关解释为补充的机制。在办理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案件中,如果涉案货物系国际条约中的免税货物,而在国内的税收条例中属于应税货物,司法机关应当参照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和承诺,认定涉案货物为免税货物。第三部分为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中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冲突的法律适用研究。文章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观点进行梳理,再对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的内涵和精神进行分析,并提出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中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文章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从旧”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内容,“兼从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中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冲突适用应当有以下两条规则:当行为时与裁判时的税率存在“有”和“无”的区别时,司法机关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当行为时与裁判时的税率仅仅是“高”与“低”的不同时,司法机关应当以行为时的税率认定涉案偷逃税款的数额。第四部分为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法律规制的展望。文章依次对法律冲突的减少以及法律理念的变化进行阐述。文章认为,由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以及国家诚信的体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冲突现象必将减少。在法律理念方面,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立法会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在司法层面上,对于诸如国际货物贸易走私犯罪等经济型非暴力犯罪,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也会体现谦抑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