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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予以高度的重视。虽然《合同法》第49条对于表见代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讨论中对于表见代理的具体构成要件仍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围绕不同理论的综合分析展开论述,从而提出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的观点。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之争议。单一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只要满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一个条件即告成立。双重要件说则认为在此基础上还需被代理人有过错,只有二者同时成立,才能构成表见代理。笔者认为,二者都存在一定道理,但也都存在一定瑕疵,新双重要件说是对二者的批判继承。第二部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解析。新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权利外观及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权利外观为客观基础,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是其主观合理性,此外,权利外观的形成如果是因为被代理人风险范围内的因素,那么表见代理制度即成立。第三部分,探究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在表见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分别与相对人的关系为外部关系。被代理人拥有对相对人的追认权及对代理人的请求权,相对人享有对被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请求权,代理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返还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