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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宅基地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供求市场的刺激使得宅基地隐形流转现象十分普遍,法律并没有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设计出良好方案,反而到处是模糊和保守的规定。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顶层设计的重大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是以多样化的权利构造,实现三方主体利用宅基地经济价值的目的,既维持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质,又拓展流转范围以满足社会主体的用房用地需求。立法应如何逐步还原宅基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探索更加科学多样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方式以及顺畅完备的流转程序,关系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乡融合发展进程,成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落地以后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选取江西省余江县、云南省大理市、浙江省义乌市、湖南省浏阳市、四川省泸县五个典型地区作为研究样本,分析这些地区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具体举措,同时对改革成果进行评析。只有考察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地方实践,才能分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依据和制度供给不足两大方面。首先,立足于现实情况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功能价值,归纳出符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内涵的流转方式。其次,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应明确三项权利的法律定位和权能内容: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应保持不变,重点是明确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并赋予其完整权能;“三权分置”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本质是成员权,而“三权分置”下的使用权不同于现行法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前者是没有身份限制的宅基地的利用权,成为农户的流动资本,可以在城乡之间流转。最后,真正要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不仅需要系统的、周密的顶层设计,而且要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并正确地实施。为妥善解决流转纠纷,应将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和宅基地“共建共享”明确作为法定流转方式,并重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此外为保证交易安全,对“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程序加以规范。同时立足于实践需求,为宅基地有限度地对外流转设定必要程序。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进行相应的法理分析以及合理的制度构建,以优化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实现高效、有序流转宅基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