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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是我国当前分税制以及税收法律体系完善需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遵循的是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体制,从实践来看存在不少问题,不仅不符合分级公共财政的要求,而且也使得地方因为不能根据本地实际来组织税收收入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因此,理论界、实务界不少人士呼吁赋予地方以相应税收立法权。近年来,学术界对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虽然已有一些研究,但尚欠系统、深入。鉴此,本文在分析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作些研究。 本论文分为以下四章: 第一章“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首先对立法权的含义、税收立法权的内涵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从分权的理论、效力的范围、资源的配置来详细论述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特征。其次,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职能以及政府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原则来阐述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确立的理论依据;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效的资源配置、规范地方收入行为三方面系统说明了我国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 第二章“国外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在比较分析了集权型、分权型、集权分权兼顾型三种不同的国外税收立法权配置模式的基础上,从而得出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启示是:既要兼顾中央政府在税收收入上的主导地位及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致性,又要考虑税收立法权配置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统一性,同时要发挥和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 第三章“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主体以及税收立法权的具体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现状。然后从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缺乏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部门非法使用或滥用税收立法权及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 第四章“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确立的对策建议”。首先从“统一税法、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