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过30年的实践正日趋多元化,截止2016年底,租赁机构总数已达7400多家,行业发展规模喜人。融资租赁已成为连接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最为紧密的工具。与此同时,大量融资租赁法律纠纷也困扰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融资租赁突破传统租赁模式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受到国家高度重视。由于融资租赁物权属与占有、使用长期分离的特征,导致大量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案件发生。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其中融资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出台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在第九条中就有关善意取得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该解释肯定了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对日趋繁荣的融资租赁业无疑起到更好的规范和参照,但由于与善意取得息息相关的公示制度建立的不完善,而导致大量第三人与出租人间的权属纠纷案件发生,极大的困扰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当然善意取得已然被肯定,租赁企业无法规避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善意取得案例的分析,引出有关善意取得相关法律问题。通过融资租赁基本特征和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剖析,深入了解行业中此类案件发生的内在原因,探讨针对善意取得问题应如何加以解决。利用比较法借鉴他国融资租赁登记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的具体建议,并提出过渡时期的完善举措。探讨建立统一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结合当前融资租赁登记现状,在既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平台的基础上,大胆合并和创新。肯定了形式审查的方式,并提出可以推进公证人对租赁物进行公证的方式减少形式审查错误登记的风险。规定第三人的法定查询义务,以期有效解决第三人的物权与出租人所有权的冲突问题,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防范第三人交易风险。为提高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多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