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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一国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是公民社会权利平等的体现。残疾人社会组织作为助残事业的推动者,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社会治理理论的不断推进使得助残社会组织在助残领域的主体地位愈加凸显。为了保障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我国政府对助残社会组织提供了诸多支持。然而助残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使其在服务社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处在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由于助残社会组织既不具备政府的权威又要承担政府的部分职责,这使其经常会面临来自社会和政府的多重压力。想要充分发挥助残社会组织作用,就要保证其健康发展,要解决好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困难,协调好助残社会组织与政府及残疾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在社会治理背景下,以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为切入点,研究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中与政府存在的关系。并对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除去绪论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社会治理的内涵、特征、治理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进行叙述,介绍了社会治理实际上是全社会的共同治理,社会治理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手段多样化、目的明确化的特征,总结出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平等互利的理想关系模型。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当前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发展规模,指出当前我国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助残社会组织缺少内源动力。第三部分通过实地研究分析H市助残社会组织RZ,得出助残社会组织与政府间是一种不平等状态下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问题主要是由社会环境和两主体地位不平等造成的。第四部分则是针对当前助残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问题,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政府层面提出从法律法规、政策、资金支持来推动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在助残组织层面提出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策略;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加大政府公共服务购买、增强助残社会组织影响力等建议。最后一部分对本文主要内容观点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