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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苏宁“任性付”等全新的购买方式,这些方式的出现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问题,有人利用这些新型支付方式进行套现,如为了冒用他人账户套现,盗取他人支付宝账号信息,偷拿、偷盗、抢劫他人手机,登录相关信用产品进行违法套现。较之于原来的信用卡套现、POS机套现,这种方式的内在机制显得更为复杂和多变。实务界和学界对这种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进行套现的行为仍存在诸多分歧。结合诸多现实中套现案例发现,判决结果多为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是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本文将结合现实中存在的典型案例来探索其中的法律关系,深入的挖掘“蚂蚁花呗”背后服务的性质并试图解决目前出现的法律问题,从而为今后定罪量刑提供一定参考。本文重点讨论现实中发生的三个典型案例,对法院的一、二审判决结果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做出剖析,梳理相关学者提出的理论观点和某些新的主张,从而为本文的最终结论奠定基调。形成笔者个人主张和观点。文章具体分为下列几个模块:第一章着重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三个典型的案例(“王某某案”“陈某某案”“李某某案”),深入分析了解到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一是分析案件中真正的受害主体;二是盗窃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三是如果构成诈骗罪是否必须需要处分意识;四是构成诈骗罪时,究竟构成普通诈骗罪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是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第二章是通过法理分析,着重剖析法院判决中争议问题:一是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行为案件中小贷公司才是真正的受害主体。从诈骗罪的解释层面,从刑法条文寻找有关依据,并且以三角诈骗为参考,分析出现三方主体时的最终受害主体;二是严格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两罪界限,从而找出本文需要的最终定罪;三是对于构成诈骗罪是否必然需要处分意识来进行,探讨有关诈骗罪的构成;四是对新出现的“蚂蚁花呗”套现行为与以往的信用卡套现进行区分,从而为“蚂蚁花呗”的套现提供更具详细的参照依据。第三章对本文进行总结、提炼观点,一是认定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行为的真正受害主体为支付宝背后的小贷公司。二是认定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行为构成诈骗罪。三是进一步探讨构成诈骗罪无需处分意识的存在。四是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展开观点论述,分析得出本文最终构成贷款诈骗罪。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建议,一是在针对此类问题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二是加快指导案例的发布;三是科学区分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问题,从而更为精确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