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行为的定罪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

来源 :贵州民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minaaa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苏宁“任性付”等全新的购买方式,这些方式的出现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问题,有人利用这些新型支付方式进行套现,如为了冒用他人账户套现,盗取他人支付宝账号信息,偷拿、偷盗、抢劫他人手机,登录相关信用产品进行违法套现。较之于原来的信用卡套现、POS机套现,这种方式的内在机制显得更为复杂和多变。实务界和学界对这种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进行套现的行为仍存在诸多分歧。结合诸多现实中套现案例发现,判决结果多为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是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本文将结合现实中存在的典型案例来探索其中的法律关系,深入的挖掘“蚂蚁花呗”背后服务的性质并试图解决目前出现的法律问题,从而为今后定罪量刑提供一定参考。本文重点讨论现实中发生的三个典型案例,对法院的一、二审判决结果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做出剖析,梳理相关学者提出的理论观点和某些新的主张,从而为本文的最终结论奠定基调。形成笔者个人主张和观点。文章具体分为下列几个模块:第一章着重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三个典型的案例(“王某某案”“陈某某案”“李某某案”),深入分析了解到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一是分析案件中真正的受害主体;二是盗窃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三是如果构成诈骗罪是否必须需要处分意识;四是构成诈骗罪时,究竟构成普通诈骗罪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是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第二章是通过法理分析,着重剖析法院判决中争议问题:一是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行为案件中小贷公司才是真正的受害主体。从诈骗罪的解释层面,从刑法条文寻找有关依据,并且以三角诈骗为参考,分析出现三方主体时的最终受害主体;二是严格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两罪界限,从而找出本文需要的最终定罪;三是对于构成诈骗罪是否必然需要处分意识来进行,探讨有关诈骗罪的构成;四是对新出现的“蚂蚁花呗”套现行为与以往的信用卡套现进行区分,从而为“蚂蚁花呗”的套现提供更具详细的参照依据。第三章对本文进行总结、提炼观点,一是认定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行为的真正受害主体为支付宝背后的小贷公司。二是认定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行为构成诈骗罪。三是进一步探讨构成诈骗罪无需处分意识的存在。四是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展开观点论述,分析得出本文最终构成贷款诈骗罪。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建议,一是在针对此类问题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二是加快指导案例的发布;三是科学区分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问题,从而更为精确的定罪量刑。
其他文献
学位
学位
学位
引言通过五年多的努力,中国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推出了符合基本国情与经济绿色转型需要的中国绿色债券分类标准并适时更新。政策指引下,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启动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推动中国绿色发展注入金融活水,也为全球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提供了中国样板。
期刊
传统艾灸治疗主要依靠医生运用特定手法,以点燃的艾条刺激患者穴位达到治病的目的。针对传统艾灸操作中存在的可重复性差、手法因人而异、不易进行定量研究的问题,本研究设计了一种艾灸机械臂。艾灸机械臂的硬件系统由电源模块、主控制器STM32、关节舵机、艾灸条推进、人机交互、传感器等模块构成;软件部分由主控制程序和中断服务程序构成。艾灸机械臂的使用增强了系统的多任务适应能力,可执行包括回旋灸和雀啄灸在内的多种
健康是人民幸福之本,是社会发展之基。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完善国民健康促进政策,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期健康服务。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
期刊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