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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的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但有别于以往研究的是,本文以法律不完备理论为出发点,选取的论证对象是影响证券监管的权力因素,包括权力内容与分配特点;论文的目的在于对监管权力结构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
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导论,笔者通过阐述近年来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的争论,提出了问题——监管者担任如此重要的角色且监管的不断强化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成为了一个悖论。笔者阐明了文章的观点:要改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失效的现状,我们在依法治市(ruleoflaw)的大原则下,应该构建起一个合理的监管权力框架;以不完备法律理论为依托,对影响证券监管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及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权进行合理分配,形成有效且均衡的权力体系。
文章第二部分论述的是本文的理论基础——不完备法律理论(IncompleteLawTheory)。该理论对引入证券监管的原因做出了新的解释,即证券法律在高度不完备性下,监管的引入是对证券法律内在不完备和法庭事后执法不足的回应和弥补,是对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优化。市场失灵等理论并非是监管的充分条件,因为许多市场并没有出现持续性的强大监管机构。不完备法律理论重点研究了不同的非市场干预力量(立法机关、监管机构、法庭)在立法与执法上的差异,以及在由不同特征的执法机构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可以获得更好干预效果的内在逻辑。监管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应对市场失灵的手段,监管更重要的是它对提高司法的效率具有特殊的功能和意义。
文章第三部分则对影响证券监管的权力体系进行了分析,将权力体系分为了两个层次:一个是直接影响的;另一个是间接影响方面。直接影响层次包括证券监管的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文章对三种权力的内容与运行特点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将他们归纳为“国家权力”一类。在间接影响监管的权力方面,文章论述了自律监管与新闻媒体的监督的特点与重要性。其后,文章以法哲学关于权力制约的理论,对上述的权力体系进行构架,表明了仅仅某一监管力量的强大并不能带来好的证券市场,相反,只有制衡的权力体系才会促进证券市场正常发展。
文章第四部分是对英、美以及捷克与波兰的证券监管权力架构进行的比较分析。集中论述了各国监管执法权力的行使方式,并且,以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考察了各国特点。尤其在第四小节,对于转型国家——捷克和波兰的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方式和效果上进行了详细比较——严格独立而恪守原则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文章第五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权力架构的优化。在回顾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和文献之后,文章指出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权力结构的缺陷——立法权缺乏基础性作用,执法权强大却陷入了膨胀且错位的状态,司法权介入严重不足,自律组织监管的职能缺乏,媒体监督不足等等。其后,文章对各项权力的优化途径逐一进行了探讨。
最后,文章结语部分回顾了整篇文章的内容,再次阐述了本文的观点——对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保证立法权的正当和行使的恰当,在分配监管机构主动执法权与“剩余立法权”的同时,强化司法权的权威性和最终裁决性,赋予市场参与者更多起诉的权利,形成某种意义上的“权力分立和平衡”;并且将国家权力置于广泛的新闻监督之下,让全体公民有权利参与到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中,这可以看成是“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最终,使证券市场的发展成为法治社会中多方参与的民主决策进程。